国家社会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廖鸿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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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廖鸿就《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答记者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明确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10月20日,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要求地方各级民政、财政、税务部门遵照执行。为此,本报记者24日就三部门《通知》的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家社会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廖鸿。
 
记者:为什么要发布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
廖鸿:从9月1日起实施的《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同时,规定“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但慈善法并未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如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问题作出规定。但《慈善法》做出了“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的授权规定,因此,对上述慈善组织的相关支出和费用标准作出明确而详细的规定,既是落实慈善法的需要,是广大慈善组织的愿望,也是监管部门的职责所在。
 
记者:为发布此项规定民政部做了那些工作?
廖鸿: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涉及慈善组织的慈善活动效果和和规范运行程度,广大慈善组织关心,也为社会所关注。为做好这项工作,民政部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并委托清华大学数学科学系对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的近5年来相关数据进行了量化分析,之后广泛听取了有关专家学者和各类社会组织的意见,征求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特别是今年8月下旬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了相关意见,并对所提重要意见建议逐条进行梳理,进行认真修改,经过三部门领导签署后发布。所以这个通知是调查研究的结晶,是走群众路线的产物,也是集思广益、群策群力的结果。
 
记者:《通知》对慈善活动支出的范围是如何界定的?
廖鸿:慈善活动支出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慈善活动,向受益人捐赠财产或提供无偿服务时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或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为管理慈善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同时,三部门还规定慈善活动支出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核算和归集。慈善组织的业务活动成本包括慈善活动支出和其他业务活动成本。
 
记者:《通知》对慈善组织管理费用的列支范围作了那些规定?
廖鸿:三部门《通知》明确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是指慈善组织按照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为保证组织正常运转发生的费用,并以列举方式规定了慈善组织管理费用的范围,包括保证本组织正常运转发生的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等。同时还规定,慈善组织的某些费用如果属于慈善活动、其他业务活动、管理活动等共同发生,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的,应当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分别计入慈善活动支出、其他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
 
记者: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基金会之外的慈善组织的相关费用标准是如何具体规定的?
廖鸿:《通知》明确了各类慈善组织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的列支比例。尤其分别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制定了不同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其中,规定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3%。对慈善组织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标准。按上年末净资产不同数额,分四档作了详细规定,其中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八之间;年度管理费用不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二十之间。针对小规模慈善组织运转的实际特点,规定慈善组织的年度管理费用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不受有关年度管理费用比例的限制,也即可以超过20%的规定。
通知还考虑到丰年欠年对慈善组织收入的影响,规定在计算年度慈善活动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记者:对因特殊情形导致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要求的,怎么办?
廖鸿:《通知》对慈善组织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要求的,主要针对三种情形予以特殊考虑:(一)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未满1年,尚未全面开展慈善活动的;(二)慈善组织的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突发性增长的;(三)慈善组织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突发性增长的。但规定,他们应当及时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记者:对慈善组织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监管有何要求?
廖鸿:除了慈善法已有的规定外,三部门还规定慈善组织签订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其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违反本规定的要求。慈善组织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进行详细披露,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慈善活动支出或者管理费用违反本规定要求的,由民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通报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
 
来源:《中国社会报》
 

2019年5月25日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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